在美国住下來,很快便会发掘美国十分重视妇女的安全,基本上每個州对执行有关家庭暴力
的法律都非常認真,对施暴者毫不留情。美国移民法也不例外,暴力受害婦女法》便是一个
好例子。从此以后,被虐待的妇女不需依靠丈夫便能独立申请居留权。
什么是《暴力受害婦女法》?
该法允许被美籍或持绿卡的丈夫虐待的妇女,自己申请绿卡或调整身份,即使是过期居留或
非法打工,亦不影响申请绿卡。當然,如果丈夫只是永久居民的话,受虐婦女必需要有移民
配额才能申请绿卡。此外,该法与旧法不同的是,受害人不需要再证明她們若得不到居留权
的话,会对他们造成极大困难;她们若能证明在美国期间曾是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话,亦可在
国外申请移民签证。
需要具备什么申请条件?
利用《暴力受害婦女法》申请绿卡,受害人在提出申请时,必需具备以下条件:
–受害时与美籍或綠卡配偶住在一起。
–在结婚期间被虐打或受到极端的残忍待遇。
–婚姻必须真实。
–具备所有其他申请绿卡的资格。
–具有良好品德。
任何有关虐待的可信证据或证词,移民局都会予以接受。
在受害人提出I-360申请表时,即使婚姻已不存在也没有影响, 因为根据目前的《暴力受害
妇女法》受害人亦包括那些:
–在过去兩年內因家庭暴力的理由而离婚。
–在過去兩年內施暴者因犯上家庭暴力而失去移民身份。
–施暴者是美籍公民,但在过去兩年內去世。
–施暴者現在或曾经同时有兩位或以上合法妻子。
什么是U簽証及如何申请?
《暴力受害婦女》亦新设一项非移民签证。申请U签证的条件是:申请人必需因家庭暴力或
奴役等罪惡而遭受「实在的肉体或精神虐待」,并且能够提供有关此等罪惡的资料,以助执
法机关进行调查或提出检控。U签证每年只有一万个名额,持有人可合法工作,以及在三年
后申请绿卡。
最后一提的是,依据该法申请绿卡的受害人都必须证明在过去三年內具有良好的品德,但移
民官若有理由相信申請人在三年以前品行不端,亦有劝过问;品行是否端正并沒有固定的准
则,移民官必需按照案子情況來作衡量和決定。此外,申请人获得绿卡后,像美籍公民的配
偶一样,过了三年便可申请入籍,而不需等上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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